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等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
这是江苏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
江苏省高院通知明确,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说,通知中还明确,对于刑事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协调检察机关采取相应的集中管辖,由集中管辖检察院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或由检察机关属地管辖,跨越行政区划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