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于日前印发。《实施细则》共设立了十类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其中,关于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的单个项目奖励额度累计最高为1000万元。
根据《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每年从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对由社会资本实施的2017年1月1日之后竣工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成果进行奖励。纳入《细则》的十类资金奖励为: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社会资本既有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编制奖励;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励;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励;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励;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励;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设立奖励;PPP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前期研究方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