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拟订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气体名录。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6个机构。
1、综合处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简报、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物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计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负责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2、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大气处)
拟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开展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和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指导编制城市或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考核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
3、区域协调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简称区域协调处)
组织开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定工作;组织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协调重大活动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4、大气固定源环境管理处(简称大气固定源处)
拟订大气固定源、化石能源环境管理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拟订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规范,组织开展大气固定源污染物达标排放分析;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
5、机动车环境管理处(简称机动车处)
拟订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建立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机动车船环保一致性监管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在用车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监管平台;参与开展船舶、油品环保监督管理。
6、大气面源与噪声环境管理处(简称噪声处)
拟订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有毒气体名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指导地方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拟订煤炭、石油焦、低挥发性涂料等环境管理政策;组织协调城市餐饮油烟、扬尘、秸秆禁烧、烟花爆竹、农村大气面源污染等管理工作;承担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