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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来源: | 作者:环保部 | 发布时间: 2017-05-11 | 78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Self-monitoring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Thermal power generation and boiler



( HJ 820-2017 2017-06-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年  425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年  6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 13223GB 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力发电厂thermalpower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captivepowerplant



指企业以满足自身生产、办公以及生活的电力需要为主建设的火力发电机组(厂)。



3.3



锅炉boiler



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



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和其他工质的设备。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气排放监测



5.1.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5.1.1.1监测点位



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锅炉或燃气轮机(内燃机)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



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



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5.1.1.2锅炉或燃气轮机排气筒等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执行。



1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燃料类型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燃煤




14MW或  20t/h及以上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1、氨2、林格曼黑度




季度




14MW或  20t/h以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








燃油




14MW或  20t/h及以上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2、林格曼黑度




季度




14MW或  20t/h以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








燃气3




14MW或  20t/h及以上




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氨2、林格曼黑度




季度




14MW或  20t/h以下




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








1:煤种改变时,需对汞及其化合物增加监测频次。



2:使用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可以选测。



3:仅限于以净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4:型煤、水煤浆、煤矸石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油页岩、石油焦、生物质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5:多种燃料掺烧的锅炉或燃气轮机应执行最严格的监测频次。



6:排气筒废气监测应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5.1.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2执行。



2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燃料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煤、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




厂界




颗粒物1




季度








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非甲烷总烃




季度




所有燃料




氨罐区周边




2




季度




1:未封闭堆场需增加监测频次。周边无敏感点的,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2:适用于使用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的企业。




5.2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表 3执行。



3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燃料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



频次




涉单台 14MW20t/h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的排污单位




燃煤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1、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








脱硫废水排放口




pH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








燃气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1、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



 




季度




燃油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1、石油类、硫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








脱硫废水排放口




pH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








所有




循环冷却水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流量




季度




所有




直流冷却水排放口




水温、流量








总余氯




冬、夏各监测一次




仅涉单台14MW20t/h以下锅炉的排污单位




所有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流量








1:生活污水若不排入总排口,可不测总磷。



2 :除脱硫废水外,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参照相关工业行业监测要求执行;脱硫废水不外排的,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执行。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4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噪声排放源


































序号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噪声排放源




主设备




辅助设备




1




燃煤锅炉




发电机、蒸汽轮机




引风机、冷却塔、脱硫塔、给水泵、灰渣泵房、碎煤机房、循环泵房等




2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燃气轮机(内燃机)




冷却塔、压气机等




3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汽轮机、发电机




空压机、风机、水泵等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燃煤火电厂的灰(渣)场的排污单位,若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应按照



HJ/T 164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为 pH值、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总硬度、总汞、总砷、总铅、总镉等,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一次。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   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3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



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



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6.1.2.1生产运行情况



燃煤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煤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产



灰量、产渣量。



燃气机组:按照燃气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气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



燃油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油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



及时记录锅炉或燃气轮机停机、启动情况。



6.1.2.2燃料分析结果



燃煤锅炉应每日记录煤质分析,包括收到基灰分、含硫量、挥发分和低位发热量等;燃气锅炉应每日记录天然气成分分析;燃油锅炉应每日记录油品品质分析,包括含硫量等;其他燃料的锅炉应每日记录燃料成分。



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备的工艺、投运时间等基本情况。



按日记录脱硫剂使用量、脱硝还原剂使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粉煤灰产生量等。



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等。



6.1.3工业固体废物记录要求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等。



危险废物包括催化还原脱硝工艺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其他工艺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执行。



7其他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 HJ 819执行。